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5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洪麗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553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202,928元│95年4月10日│百分之五│├──┼───────────┼────────────┼───────────┤│2│53,752元│95年4月10日│百分之五│├──┼───────────┼────────────┼───────────┤│3│75,245元│95年4月10日│百分之五│├──┼───────────┼────────────┼───────────┤│4│106,251元│95年3月24日│百分之五│├──┼───────────┼────────────┼───────────┤│5│49,264元│95年3月24日│百分之五│├──┼───────────┼────────────┼───────────┤│6│29,145元│95年3月24日│百分之五│├──┼───────────┼────────────┼───────────┤│7│78,102元│95年3月24日│百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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