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錦榮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