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紫琪林碧蓮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另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聲請假扣押事件,前奉鈞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5號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為假扣押供擔保在案;且經鈞院以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執行查封相對人不動產登記完畢。茲本案訴訟即鈞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0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2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業於
104年8月4日確定,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此有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0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應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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