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上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湘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敏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王湘華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1號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敏男傷害案件,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第一審附民判決)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駁回之判決;而前述被告所涉傷害刑事案件,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對被告判處罪刑,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於109年4月1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各案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原告不服第一審附民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上揭規定,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