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