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沙交簡字第五三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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