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陳日華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張讚發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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