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56號聲明人 呂永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呂永昌為被繼承人 王進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呂永昌為被繼承人王進樹之女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法定繼承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可言,聲明人即無從拋棄繼承,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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