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吳朝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如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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