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王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