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9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官正具保人高琦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琦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高琦瑋因被告徐官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業於民國101年
12月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北檢治執沛緝字第3156號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同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本院依法傳喚,復未於102年1月18日偕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各1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