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蒙葛瑞 代理人 鄭玉華 相對人 陳美惠
陳壽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90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6萬5000元,並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02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