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蔡博維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蔡博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1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