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