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告 蔡高德 被告 蔡錦雀 原告與被告蔡錦雀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移轉繼承自 蔡高昌 之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之股份半數即52,999.83股【計算式:635,
998×應繼分1/6×1/2=52,999.83,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予原告,而美達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88.12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570,294元【計算式:388.12×52,999.83=20,570,2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