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移調字第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移調字第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蔡慧珍 被告 宋彥良 訴訟代理人 宋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移調字第100號(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朱慧真書記官顏宗貝調解委員林永順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宋志峯到
宋志恭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宋彥良願給付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同意於103年11月11日將前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永順原告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宋志峯、宋志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顏宗貝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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