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守于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399號違反藥事法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483號、109年度偵字第13600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黃國源通譯戴佳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胡守于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胡守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第1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4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2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3案);上開第(2)、(3)案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上開第(1)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5年3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為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物,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5月24日8時許,在其當時居住之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許○○住處,轉讓重量約半錢(1.75公克)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許○○。嗣因許○○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109年6月4日14時2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09年度聲搜字第446號搜索票至許展榮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分別為0.1031公克及
0.9573公克),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黃國源法官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