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賴滋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妙子 、 張浚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妙
子、張浚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3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