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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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宥宏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被告 許永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嘉交簡字第一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宥宏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64號,被告許永豪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