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A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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