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文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文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0年12月31日(含易服勞役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22日(含易服勞役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13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