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家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聲因偽造文書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朱家聲因偽造文書等8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