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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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489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鄭旭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旭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