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凌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