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馬啟晃 即花蓮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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