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卞昱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卞昱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卞昱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卞昱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同意聲請定刑,
本人112年10月17日已具聲請狀聲請定應執行,爰依本人書狀聲請為主等語,有被告112年11月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桃園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3號宣告緩刑撤銷)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6日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325號、111年度偵字第5022號(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25號,應予更正)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10月13日111年10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1090號(112年度執撤緩字第12號)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0月2日110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4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13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1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3日112年4月28日112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6月7日112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3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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