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毛忠誠 被告 林瑞雄 上列被告因飲酒駕車致重傷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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