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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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166號聲請人 廖銘毅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相對人 廖慧媛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住同上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廖慧媛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李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