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春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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