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15號原告 楊雅鈞 被告 許盟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3年9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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