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張巧宜 即 張仰臨 債務人 張啟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巧宜即張仰臨邀張啟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0,000元整,並訂「房屋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等自88年7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1,782,228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