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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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9號原告 林佳葆 被告 周哲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77、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