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駿逸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駿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羅駿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羅駿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日│99年9月3日│99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130號│度少連偵字第174號│度少偵字第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358號│100年度訴字第351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1日│100年5月24日│100年4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358號│100年度訴字第351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100年6月7日│100年5月2日│││日期││││├───┴────┼─────────────┼─────────────┼─────────────┤│備註│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一至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23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23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月│月│└────────┴─────────────┴─────────────┴─────────────┘┌────────┬─────────────┬─────────────┬─────────────┐│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6月23日│99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少偵字第46號│度少偵字第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日期││││├───┴────┼─────────────┼─────────────┼─────────────┤│備註│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三至五經本院100年度少訴字││││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