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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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28號原告 余俊良 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被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