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丙○○(以下合稱
被告2人)於起訴時之住所固均在新竹市境內,然原告依兩
造以放款借據第18條,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有被告2人之戶籍謄本、放款借據等件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緣被告甲○○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就讀私立
中原大學時,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訂借高中生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
臺幣(下同)327,854元,約定自被告甲○○該借款階段學
業完成、休學或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分72期,按
月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0.1浮動計息;若被告甲○○未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就遲延還本部分應自
原告依規定轉列催收款日起,利率調整為按原告銀行基本放
款利率加百分之1計付遲延利息,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自就讀學
校畢業後,竟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借款327,85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等為證;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
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
旨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
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本件被告甲○○為借用人,被告
丙○○既就被告甲○○對於原告之借款債務與原告訂立連帶
保證契約,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
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
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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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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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利息│違 約 金│
│號│結欠金額├────────┬────┼────────┬─────┤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
│1│53,335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逾期6個月│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分之10,逾│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
│2│53,335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過6個月部│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20計付違約│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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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34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
││├────────┼────┼────────┤│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
├─┼────┼────────┼────┼────────┤│
│4│54,334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
││├────────┼────┼────────┤│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
├─┼────┼────────┼────┼────────┤│
│5│56,858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
││├────────┼────┼────────┤│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
├─┼────┼────────┼────┼────────┤│
│6│55,658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自96年8月2日起至││
│││97年7月29日止│3.6│97年7月29日止││
││├────────┼────┼────────┤│
│││自97年7月30日起│百分之│自9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4.64│至清償日止││
├─┴────┴────────┴────┴────────┴─────┤
│合計327,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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