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商國際興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