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貴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誼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誼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