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900號原告 白雨禾 被告 林逢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兩造訂立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惟系爭和解契約第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全體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和解契約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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