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