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扣案之一字起子1支,雖係被告所有供以開動贓車之用,惟並非被告故買贓物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併請求沒收,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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