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3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洪敏智

王婉馨

被告 蔡府季蔡青松

蔡額芹

蔡和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部分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未全,為保障其程序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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