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3號抗告人 陳氏 金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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