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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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請人 黃群淯 非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修正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黃群淯向本院訴請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專用委任狀在卷足考,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至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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