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思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8月24日某時許│98年8月24日某時許│98年3月25日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緝字││及案號│5380號│5380號│第4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第31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30│105年度竹北簡字第││事│││號│152號││實││││││審├──┼─────────┼─────────┼─────────┤││判決│99年1月22日│99年1月22日│105年6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30│98年度審訴字第3130│105年度竹北簡字第││判││號│號│152號││決││││││├──┼─────────┼─────────┼─────────┤││確定│99年3月8日│99年3月8日│105年7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察署99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514號│4514號│3427號││││(編號1-2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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