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恩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1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