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俊宏選任辯護人鄭旭廷律師被告陳建男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俊宏、陳建男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鍾俊宏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鍾俊宏、陳建男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後,被告陳建男坦承犯行,經本院認其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於101年2月17日裁定解除對被告陳建男禁止接見通信之命令。
二、茲本院以被告鍾俊宏之羈押原因,及被告陳建男勾串證人之虞部分外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1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被告鍾俊宏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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