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46號抗告人 高運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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