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1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95弄1(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而所犯之該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減刑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實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 羅權源 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執字第5831號案執行,詎聲請人並未遵傳到案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26日以95年桃檢惟執甲緝字第3650號通緝書通緝,嗣於96年12月28日,聲請人始經緝獲歸案,於同日入監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聲請人既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且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依前揭說明,自不能獲邀減刑之寬典。聲請人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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