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 尹楷堯 被告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芳
陳又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2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頁、卷二第9至15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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