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林銘燈 上列聲請人林銘燈因與相對人 洪聖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銘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欲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土地為何?如有變更,請再具狀提出欲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正確」不動產附表。(★台端原聲請狀聲請拍賣坐落彰化縣芳苑鄉874、928、950、951、1321、1322、1323、1324地號土地等共8筆土地。惟查,依台端提出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上開8筆共同擔保土地業經逕為分割而增加為12筆,台端是否仍只對8筆土地聲請,若是,本院將僅依台端聲請範圍之土地為准許,其餘不予處理。若有誤而欲變更,則請具狀提出正確土地附表)
(二)如欲變更聲請拍賣之土地範圍,請提出相對人洪聖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彰化縣○○鄉○街段874-1、874-2、874-3、951-1、951-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僅洪聖峰部分之謄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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